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陳姓大學教授,3年前帶女兒到期貨公司開戶,楊姓業務員對女兒一見鍾情,兩人隨即陷入熱戀,不但相約四處旅遊,還發生多次性行為,後來房屋貸款 陳女甚至懷孕,陳男獲悉後氣憤不已,要求女兒提告性侵,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孰料,陳男又跑到對方公司發傳單,並痛批:「其狼陰和陳星如出一轍!」;楊男憤而提告誹謗,陳男遭判罰金1萬5千元、緩刑2年,並須賠償楊男6萬元。
檢警調查,2016年2月間,楊男與房屋貸款 陳女展開交往後,陸續前往模里西斯、金門及日月潭等地旅遊,兩人還多次發生性行為;陳女應訊時證稱,當下她是覺得詭異,不知如何拒絕,至於一再答應出遊,全因她自暴自棄,被性侵後有種只能跟著對方的感覺,所以後來都沒有拒絕性行為;檢方認為,既然陳女沒有拒絕,事後亦無有懼怕反應,認定她自願發生性行為,因此予以楊男不起訴處分。
事後陳教授不滿楊男未被起訴,隔年5月間前往楊男期貨公司發傳單,內容提及「楊○○」、「以教期房屋貸款貨為餌」、「旅遊為陷阱」、「誘姦無知女性」、「令受害者和其父母痛不欲生」、「其狼陰和陳星如出一轍」、「問:他為什麼被○○期貨當局掃地出門?」等字句,楊男得知後提告陳教授誹謗。
陳教授庭訊時辯稱,案發後女兒罹患思覺失調症,檢方不具精神醫學背景,又未發函請教醫師,按照常人方式論斷楊男並無刑責,判決讓他很不服氣,又看著女兒飽房屋貸款受精神折磨,身為父親實在不忍,才會發傳單要求楊男面對此事。
法官認為,檢方予以楊男不起訴處分,按照教授學經歷及智識涵養,不可能不清楚箇中理由,不該再損害楊男名譽,而且「陳星」一詞經媒體報導後,已成為足以使他人感到難堪的用語,另外包括「誘姦」等詞彙在內,均已逾越表達言論自由之適當性,認定陳教授罪證明確,刑事部分判罰金1萬5千元、緩刑2年,至於民事部分則判賠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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