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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定讞,現正服刑中,不過,他故意隱匿的6000萬元及2415萬多元財產,均遭監察院分別開罰400萬元與50萬,林益世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益世確實故意不申報6000萬元,監察院依法裁罰400萬元有理由,但50萬元部分於法不合,因此撤銷。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益世擔任立委期間,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規定,向監察院定期申報財產,但2011年11月17日,應申報的兩筆財產項目包括6000萬元及2415萬餘元部分,均沒有申報,結果分別遭監察院裁罰400萬元及50萬元。林益世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400萬元部分,行政法院認為,林益世故意隱匿財產,監察院依法裁罰於法有據,但50萬元部分,監察院不應以「前者是故意隱匿且未據實申報,情節較嚴重,罰400萬元;後者只是未據實申報,罰50萬元」,因為兩筆未申報的財產是同一年度應申報而故意沒報,應視為「單一行為」,既然已罰到法定金額上限400萬元,因此將多罰的50萬元撤銷。
▲林益世目前在押中,貪污罪部分,還在高院更審中。(圖/中央社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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