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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彰化縣一名52歲陳姓男子於4年前,與蕭姓好友飲酒後因故發生口角,陳男竟持金屬銳器猛砍蕭男36刀,造成蕭男出血性休克死亡;陳男落網後否認行兇,還一度誣指是死者家屬想詐領保險金而殺害蕭男,犯後毫無悔意,一、二審均判陳男死刑,但高院更一審考量陳男為精神障礙者,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15日駁回上訴定讞。
▲陳男持金屬銳器刺殺好友蕭男36刀致死。(圖/資料照)
判決指出,陳男因好友蕭男犯罪遭判入獄服刑,於是在蕭男入獄的前一天,於2015年11月8日傍晚,約蕭男至社頭鄉老人會館外涼亭處喝酒,2人卻因細故發生口角,未料陳男返家後,竟持金屬銳器再步行到蕭男住處,朝蕭男頭、胸刺殺36刀,導致蕭男重傷身亡,直到翌日上午蕭男母親發現趕緊報警。
檢警調查發現陳男涉嫌重大,隨即前往陳男的公司找人,陳男見狀想開車逃逸,卻因自撞橋墩被警方逮捕;但陳男落網後,竟以車禍為由辯稱失憶,否認殺人犯行,甚至還誣指是蕭男的家屬貪圖保險理賠,將蕭男殺害以詐領保險金,一、二審認定陳男毫無悔意且無教化可能,均判處死刑。
▲警方封鎖現場蒐證。(圖/資料照)
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未審酌陳男的犯罪動機、犯罪時所受刺激,及案發時是否受到酒精影響,且陳男為精神障礙者,以理由尚欠完備,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而更一審時,陳男則改口認罪,法官考量陳男為精神障礙者,審酌「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意旨後,認定陳男尚有矯正再社會化可能,因此改判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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