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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一位鄭小姐因念書與工作需要於竹市租屋,看了套房後簽約,但鄭小姐因欲申請租屋補助需要,除需要租賃契約影本,更需要出租人(房東)提供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彼此協調不成而決定終止租約,然房東欲沒收押金1萬5千元,引起鄭小姐不滿而與消保官申訴。
消保官表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出租人不得拒絕承租人遷入戶籍、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及申請租屋補助,押租金也不得高於兩個月租金,提醒消費者要熟悉該租賃專法的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鄭小姐是北上打工族,來新竹一邊念書一邊工作,簽約租下月租金7300元套房,由於希望申請租屋補助,向房東索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但房東不願提供,彼此起了爭執進而決定終止契約,但房東欲沒收押金1萬5千元,引起鄭小姐不滿向消保官申訴。
消保官表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雙方約定押租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本案房東所收取押租金實為超收;另,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由房客負擔房東因此增加的稅賦、不得約定須繳回契約書等,而房東不願提供房客申請租金補助所需之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實已違反該條例。
另外,也提醒消費者,租屋時簽訂契約尤其要注意「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不得 終止租約」此勾選款項,將影響若未來雙方之一欲提前終止租約所涉及的違約金負擔,請消費者一定要特別注意。
消保官劉興振表示,此案在協調會議中,經消保官告知雙方權利義務,房東後也願意提供資料,供鄭小姐申請租賃補助,並退還多收的押租金400元,另同意修改租賃契約中不符合租賃條例的部分約定,但鄭小姐後仍決定終止租約,最後雙方以房客支付一個月押租金作為和解條件。
出處: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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