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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一名李姓男子2016年9月涉嫌酒後無照騎乘機車,行經安南區怡安路口時,與騎乘機車的王姓孕婦相撞,造成王婦重創送醫,未料2個多月後王婦產下女嬰,卻診斷出大腦受損及「小頭症」,王婦憤而向李男提告求償;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根據王婦車禍前後歷次產檢報告、病例及鑑定報告,認為女嬰腦損等傷害與交通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決李男須賠償125萬元定讞。
▲李男與王姓孕婦騎乘機車在路口發生碰撞,王婦2個月後卻產下「小頭症」女嬰。(圖/翻攝畫面)
判決書指出,李男2016年9月6日晚上6時許,酒後無照騎車行經安南區怡安路一段與培安路路口時,與當時懷孕26周王婦所騎乘的機車發生碰撞,王婦當場被撞飛倒地,造成頭部、腹部外傷,以及肝臟重度撕裂傷,住院治療25天後才出院,並於同年11月21日產下女嬰,但卻發現孩子患有「小頭症」,且大腦受損,有發展遲滯等問題。
▲王婦騎乘機車在路口處發生碰撞。(圖/翻攝畫面)
警方將2人依過失傷害罪嫌送辦,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指出,雙方要各付一半過失傷害責任,台南地院因此判李男5月徒刑,王女判處3月徒刑,雙方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去年4月間維持原判,都給予緩刑2年,並均可易科罰金。
▲李男酒後無照騎乘機車,於路口處與王姓孕婦發生碰撞。(圖/翻攝畫面)
李男與王婦民事部分,賠償金額經抵銷後,李男須賠王婦醫療、機車毀損、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等將近6萬元,但王婦代女兒請求精神慰撫金本息5百萬元的部分則被一審駁回,理由是未能舉證車禍撞擊導致產下小頭症女兒有所關聯性;王婦再上訴二審,主張懷孕期間歷次產檢均正常,直至車禍後產檢才發現胎兒的頭部、體重都不再成長,經台南法院合議庭審閱產前報告,認為車禍直接性機械創傷對胎兒有造成影響,認定女嬰病狀與車禍有因果關係,由於車禍鑑定雙方各有一半過失責任,因此改判李男須賠償王婦125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定讞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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